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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文来自《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将出狱:劝父亲放弃申诉,要创业好好生活》评论区,标题为小编添加】
guan_16079722502130我觉得要看主观恶意吧,如果不知道是保护动物,可以酌情轻盼。
一般偷猎案件,“主观恶意”这一点通常不好认定。而这个“掏鸟案”,恰恰是少有的,铁证如山的案子。
犯人是一个猛禽爱好者网站的成员,他在网站上多次识别出了照片中的燕隼,阿穆尔隼等鸟类。他在网站上多次发布鸟类出售信息,有意识的用喜鹊,麻雀等代称。本案认定的16只燕隼,他就是以出售“喜鹊”的名义发布的,说明他不仅认识燕隼,而且也清楚“出售”的后果。
绝对是明知故犯。
燕隼分布稀疏,一窝只生一两只,16只燕隼,说明他已经把方圆几十里的所有燕隼窝都翻遍了。他的行为,已经造成了当地燕隼数量大幅下降。
主观恶意;屡犯;严重后果,他全凑齐了,顶格判他一点都不冤。